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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34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华美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补充担保及展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华美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补充担保及展期事项是为 了公司经营发展和满足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本次补充担保及展 期事项。 独立董事:盛希泰、高海江、杨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