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令,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由受理的法院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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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
4、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5、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6、扩展资料:支付令作出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
8、实践中,成为债权债务关系解决的一种快捷救济途径,同时提高了法院的办事效率。
9、支付令的适用条件,即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1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不询问债务人,也不开庭审理,因而要求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要达到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的程度。
10、这是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首要条件。
11、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12、支付令是针对债权人的请求作出的,由于设立督促程序的目的在于迅速快捷地解决纠纷,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这样就有必要对债权人申请支付对象作出限制,规定简便、易履行的标的物作为债权人申请支付的对象。
13、金钱、有价证券能起到简便、易履行的作用。
14、这里说的金钱主要指人民币,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外币,如民间借贷外币的,受法律保护。
15、有价证券则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提单、公债券等。
16、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不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这方面的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不能适用督促程序,也就不能发出支付令。
17、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未限制债权人与债务人不能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18、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其他债务关系,而没有发生纠纷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请求发出支付令。
19、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0、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指通过法定方式能够将支付令送达到债务人。
21、为了使债务人能充分行使“异议权”。
22、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如果有欠条或者足够的证明的话,可以向法院申支付令,但是如果对方提出有效的抗辩,则会直接进入诉讼阶段,支付令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3、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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