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近日,一起90后男性公职人员强奸13岁少女致其抑郁,获刑5年9个月,赔偿6295.85元的案件,引发关注。南都记者注意到,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白某某曾辩称,其公职已经开除,没有工资收入,无能力赔偿。
7月31日,在未对未成年受害者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延川县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的民事纠纷判决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引发了对受害少女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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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8月16日下午,记者从该案件主办法官处获悉,相关责任人已经被纪检部门处罚。
公职人员强奸13岁少女被判赔6295元
称在服刑改造,无工资收入
据九派新闻,判决书显示,2022年6月,男子白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13岁少女贺某某聊天,后以金钱引诱贺某某见面。7月14日,白某某在明知贺某某未满14周岁情况下,哄骗其至某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白某某的犯罪行为致贺某某患重度抑郁症、焦虑症,多次自杀、失明,休学在家无法正常生活。贺某某多次到他地治疗,花费数万元,贺某某母亲也辞去工作陪在其左右。贺某某诉求白某某赔偿治疗费10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
白某某认为,自己公职被开除十分后悔,在监狱服刑改造,无工资收入,无法满足贺某某的诉讼请求,家中父亲年事已大也无能力赔偿。
法院认为,白某某与未成年的贺某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给贺某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贺某某花费的检查费、医疗费、心理康复治疗费,白某某应当给予赔偿。最终判决:白某某赔偿贺某某检查费、医疗费、心理康复治疗费共计6295.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此前,白某某已获刑5年9个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判决书泄露受害人个人信息
法官:多人被处罚
据新京报,贺某某的舅舅王涛(化名)称,白某某案发时是延川当地某部门事业编制公职人员。
王涛表示,今年8月2日,他在报道贺某某被性侵案的短视频中看到,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民事案件判决书截图露出了外甥女和加害者的姓名。他立即登录裁判文书网,发现涉事判决书上传时间为7月31日,贺某某的姓名、监护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强奸案的案情等信息全部未经处理就被公开。王涛称,贺某某家人找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撤下判决书,在上级法院的干预下,8月7日,判决书被撤下网。
截至目前,该判决书已无法在裁判文书网上搜到。
据新京报,记者致电该案主办法官孙某,他回应称:“纪检委已经立案查处(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一事),对相应人员作出处罚,处罚人员包括书记员、主办法官以及主管领导。”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第九条规定,隐名处理时应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第十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截图自最高人民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明确强调了隐私保护,要求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
据人民法院报7月9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打出一套法治组合拳,通过严惩、厚爱、合防,为守护未成年人权益筑起坚强法治堡垒。
《意见》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追诉,从严惩处;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等。
而《解释》也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根据相关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也认定为合理费用,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编辑|段炼 杜恒峰 杜波
校对|何小桃
封面图片: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南方都市报、九派新闻、新京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公开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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