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网约车司机赵某撞车后主动报警。但在报警之前,他却从路边商店买来三瓶小包装二锅头,一饮而尽。4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赵某被丰台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
事故发生在3月25日13时许。赵某驾驶网约车送客人进入丰台区小井润园小区,准备离开时,车子失控,连续撞上了路侧的一辆三轮车和一辆小轿车,最后又撞在单元门前的台阶上,三辆车和台阶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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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时50分,赵某拨打报警电话,交警随即赶到现场,见到已经“喝大了”的赵某。此时的赵某话特别多,表现出明显的醉酒状态。他当场向民警承认是他的责任,但同时一再强调“撞车之后心里特不舒服,就在小区门口的超市买了三瓶‘小二’,喝完了就报警了”。民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赵某坚决不配合测酒的执法行为,民警只得先将他控制住,带回了队里。经血液检测,他此时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1.2毫克。
在交通队酒醒后,赵某仍然坚持自己的说法。葛警官先稳定住赵某的情绪,让他拿出手机,解释一下出事前后的各项消费。果然上面最后一条是撞车后他买酒的情况。但在出事之前,接连发生的两笔6元和14元的消费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赵某自称,这是他之前买薯片和吃午饭的钱。
办案民警随即赶到赵某自称吃午饭的卢沟桥路上,首先找到了他消费6元的小店,并在店内监控中找到了他购买“小二”的画面,之后又来到他吃午饭的小面馆。但是面馆老板却说,对赵某有印象,当时并未看见他喝酒。”店内监控也证实了老板的说法,吃面的过程中,赵某确实没喝。
回到交通队,民警给赵某播放了他买酒的视频,但赵某仍然咬定:“我买了,但是没喝。一直放在车里”。
民警于是再次查阅小商店和面馆周围的视频。果然,在一单位仓库大门处摄像头中,民警发现了赵某的身影,原来他刚买了酒,出门走了10多米后,已将二锅头一饮而尽,又随手将酒瓶丢下。民警随即赶到探头的位置,在附近一个空调外机下找到了赵某丢弃的酒瓶。
面对这些翔实证据,赵某最终承认了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
4月13日,丰台法院审判此案。因他驾驶营运客车,血检结果高达331.2mg/100ml,均属从重情节。因赵某认罪认罚,法院判处他拘役5个月15天,罚金6000元。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4月13日,丰台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五个月十五日,罚金六千元。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